今天是:   
信息检索

关于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检、省、市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安排全区检察工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认真履行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工作,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负责本院检察技术、检察信息化和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等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6 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6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重点从四方面着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检察工作。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2件92人,起诉114件155人;二是始终保持高压反腐。立案查办职务犯罪6件8人;三是大力加强法律监督。办理各类监督案件80余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共58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四是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完成首轮员额制检察官的入额遴选、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案组织组建等工作,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部门概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属一级决算单位,没有下属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775.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5.85万元,占100%。

2016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775.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49.85万元,占83.76%;项目支出126万元,占16.24%。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775.85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下降9.46%;财政拨款支出总决算775.85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下降9.4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5.8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 2015 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81.03万元,下降9.4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5.8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623.43万元,占80.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4万元,占10.6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52万元,占2.39%;住房保障支出51.5万元,占6.6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40401(检察行政运行):2016年决算数497.43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2040402(检察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6年决算数126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6年决算数57.37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16年决算数25.03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 2016年决算数18.52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住房公积金): 2016年决算数51.5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49.8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44.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05.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5.89万元,完成预算149.1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0.76万元,完成预算17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13万元,完成预算46%。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警车使用年限长,车况差,无法正常使用,经相关文件批示报废。在警车编制范围内,由于办案工作需要,新购置两台警车,购置款34万元。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 2015 年增加17.23万元,增长35.4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6.89万元,增长3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34万元,增长7.09%。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新购置警车2台,同时因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交流、调研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60.76万元,占92.2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13万元,占7.7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 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 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0.7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4.2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2辆,其中:警车2辆、金额34.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部门办案车辆需要。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9辆,其中:特种执法执勤用车1辆、警车7辆、其他车辆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6.5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业务发展相关工作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洗车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 年公务接待费5.13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53批次,522人,共计支出5.13万元,具体内容包括:省市院日常工作指导检查调研、其他市州区县检察文化交流、科技强检、协查办案等公务接待53批次,522人,支出5.13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 年度,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74万元,比 2015 年增加20.19万元,增长23.6%。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特种执法执勤用车1辆、警车7辆、其他车辆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机关及相关机构的基本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检察机关及相关机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Copyright © 2009-2026  www.wtq.ls-jcy.gov.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蜀ICP备2021029334号-1

技术支持:四川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