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出公诉、对决定提出公诉的案件支持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18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8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7件17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87件13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9件212人,提起公诉124件173人。二是全年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全年,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监督撤案2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件;对刑事审判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3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8件等。三是做好检察环节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提前介入监委调查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组织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现场观摩2次。四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受理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5件23人;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3件14人。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5人;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1件;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双创工作要求等。
二、部门概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属一级决算单位,没有下属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945.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5.86万元,占100%。
2018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945.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5.86万元,占86.25%;项目支出130万元,占13.75%。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945.86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216.58万元,下降18.6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5.8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216.58万元,下降18.6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5.8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732.52万元,占77.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82万元,占14.57%;医疗卫生支出18.4万元,占1.95%;住房保障支出57.12万元,占6.0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40401(检察行政运行):2018年决算数为602.5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2040402(检察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8年决算数130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8年决算数61.56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8年决算数29.59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18年决算数46.67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2018年决算数18.40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住房公积金):2018年决算数57.1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15.8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08.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7.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4.93万元,完成预算90.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3.24万元,完成全口径预算31.65%(一般公共预算18万元,上级转移支付预算1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9万元,完成预算17.80%。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用。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 3.06万元,下降10.9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16万元,下降8.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9万元,下降34.75%。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严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用。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3.24万元,占93.2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69万元,占6.7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3.24万元,其中:
截至2018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轿车6辆、越野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3.24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业务发展相关工作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洗车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1.6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182人,共计支出1.69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上级院日常工作指导检查调研、其他市州区县检察工作交流等。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年初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申报,明确年度主要任务、总体目标、绩效指标等。
本部门按要求对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从评价情况来看,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良好,但也有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地方,一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有待加强。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二是增强部门整体支出可持续发展效用。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均为一般性项目,不属于重点项目,未安排编制绩效目标。
(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
本部门按要求对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开展自评,《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7.21万元,比2017年减少14.49万元,下降11.91%。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7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执法执勤用车1辆、执法执勤警车5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二、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机关及相关机构的基本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检察机关及相关机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 “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报告.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