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奖励办法
01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0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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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统一受理,对举报的线索指定专人登记,经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检察长批转相关部门调查。
04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五通桥区行政区域内涉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05
第五条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包括:
(一)校园选址不合规,消防设施不达标、使用安全隐患产品等可能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线索;
(二)使用不合格食品、炊具不卫生、从业人员无证等可能存在影响校园食品安全的线索;
(三)有关校园欺凌、性侵、虐童等可能存在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
(四)校园周边食品、玩具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
(五)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暴力音像制品、 网络游戏等的线索;
(六)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提供文身服务, 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文身的线索;
(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没有注重校车安全管理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的线索;
(八)在学校周边经营网吧、KTV 等歌舞娱乐场所,可能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线索;
(九)学校负责人、教师等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人, 瞒报、谎报或怠于履行职务,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的线索;
(十)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线索;
(十一)旅馆、宾馆、酒店等住所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没有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线索;
(十二)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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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举报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系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07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电话或者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电话0833-3302000举报。
(二)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本人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信件到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服务中心举报。
(三)网上举报。通过关注“五通桥检察”微信公众号登陆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08
第八条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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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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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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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线索举报奖励的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价值等因素提出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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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有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检察院在案件办结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100元至1000元,举报的线索属于特别重大的,经检察长同意可给予不超过 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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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对同一线索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以一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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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二)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提供线索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被检察机关掌握的;
(四)其他不宜进行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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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如上级检察机关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
主编|杨科
副主编|刘忠莉
小编|陈妍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