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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百宝箱㉖】诉讼委托有讲究,学法避坑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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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民事纠纷、准备起诉维权时,不少群众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期普法带您了解委托代理相关法律常识,明晰委托相关规则,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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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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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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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豆包AI制作

主编|朱勇

副主编|万颖

小编|朱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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