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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筑牢饮食安全法治防线。本期带大家读懂相关法律规定,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某市某镇租民房加工牛血旺,雇佣被告人罗某某一同生产。二人明知甲醛有害人体,仍在加工牛血旺时添加甲醛保鲜。案发后,郑某某、罗某某共生产含甲醛牛血旺50万余斤,销往当地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罗某某在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甲醛,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5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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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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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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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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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豆包AI制作
主编|朱勇
副主编|方锰
小编|朱蕾洁
